红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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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红烛离退休教职工关爱基金”章程

日期:2022-09-13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传承并发扬一代代建大人的奉献精神,感恩母校、感恩离退休老同志们无私奉献,,使我校离退休老同志们幸福生活,安享晚年,我校离退休办公室联合校友校董会特设立“红烛离退休教职工关爱基金”(简称“红烛基金”)项目。

第二条本基金长期接受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第三条本基金具体用途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四条为加强基金管理,合理规范使用捐赠资金,特设立“红烛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决策。主任委员、委员由主要捐赠方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离退休办共同推选担任。

第六条在基金管理委员会任职的学校现职工作人员,均以职务身份参与相关工作,学校职务发生变动时,自动解除基金管理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决定重大事项,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等。

3.审批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预决算。

4.验收、总结基金每年支持项目的使用效益。

5.决定有关基金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设立监事3名,由主要捐赠方指定人员担任。监督基金和项目运作,对不符合章程的行为,可提议召开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承担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并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秘书长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任命。

第十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委员共同确定会议议题,秘书处组织安排,每次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2/3,议题表决通过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2/3。监事列席参加。所有会议须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及监事名单:(建议名单)

1. 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离退休办主任

委员:离退休总支书记、副主任、捐赠方代表1人、离退休教职工3人、校团委、校医院各1人

秘书:1人

2. 监事名单:3人

第十二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本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基金用途由《红烛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就基金的使用形成决议,每次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2/3,决议形成的赞成票不少于出席成员的2/3,决议须载明资金用途及金额。

第十七条基金的支出须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的专人签字批准。

第十八条本基金的财产及相关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对其捐赠款项进行监督,如发现违反基金章程或其他违背捐赠约定使用的现象,有权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收回捐赠款项。

第二十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应公开透明。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通报本基金上一年度的财政收支情况、资助项目用款及执行情况,并通过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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