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离退休职工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离退休职工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离退休职工全体社团。
第三条离退休职工社团是指我校退休职工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离退休职工组织。离退休职工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离退休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离退休职工社团由离退休工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日常管理,包括社团的资格审查、登记注册等;保障社团的合法权益;规范社团的正常活动;查处社团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离退休职工社团以培养、发展退休职工兴趣爱好,发挥退休职工特长,提高离退休职工综合素质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
第六条离退休职工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登记注册
第七条筹备、成立离退休职工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社团负责人必须是建大离退休职工且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社团总人数需在20人以上,且我校离退休职工占比应在70%以上。
(三)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规范的章程。
(1)离退休职工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
(2)离退休职工社团类别(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
(3)离退休职工社团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4)离退休职工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及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5)会员资格和入会手续;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离退休职工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原则。
(五)离退休职工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社团成立申报程序:
(一)成立离退休职工社团前,发起人应制定详尽的社团章程,向离退休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筹备、成立的社团应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成立离退休职工社团的申请表;
(2)离退休职工社团简介;
(3)离退休职工社团章程(包括:离退休职工社团名称、社团的性质和宗旨、负责人产生的程序、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及其他必要事项);
(4)成员(成立前应有20人以上)的信息表包含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5)社团成员《安全健康责任承诺书》;
(三)离退休职工办公室通过审核后将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离退休职工社团成立:
(1)离退休职工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筹备离退休职工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4)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离退休职工社团;
(5)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离退休职工社团,无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无法保证社团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
(6)其他不适合离退休职工社团成立的情况。
第十条经批准成立的离退休职工社团应当在收到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书面通知的15日内应以公告形式宣布申请的社团成立。
第十一条离退休职工社团在征得离退休工作办公室的同意后,可以设计、使用合适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作为该社团的标识,设计成功的社团标识应报离退休办公室备案,不得随意更换,任何社团均不得私刻任何公章。
第十二条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会每两年对社团进行登记复核,各社团每两年对社团成员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离退休职工社团解散要写书面申请,经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宣布解散,并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离退休职工社团在3个月内没有正常开展活动的,由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进行整顿,一年未开展活动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整顿期或注销后的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离退休职工社团的注册、登记工作在每年3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的社团,暂缓注册:
(一)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
(二)其他经审检被认定为需暂缓注册的。
第十七条未经登记的社团属于非法社团;不得以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违者将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离退休工作办公室有权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
(二)违背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三)建会3个月后会员人数少于20人;
(四)一个学期未正常开展活动;
(五)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解散情况。
第三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社团在负责人的指导下,在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私自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每年初向离退休工作办公室递交本年度活动计划,经审批后按计划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团开展活动,使用活动中心场地的,应提前5天向离退办综合科提交活动策划,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活动目的、形式、参与人员、流程、经费预算等),经批准同意后才可开展。
第二十二条社团与校外部门合作开展活动,应提前2周向离退办(综合科)提交书面申请与活动策划,经审批后才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社团在开展活动时,应注重社团形象,不得做有损社团与学校形象的事。
第二十四条社团应在活动结束后6日内向离退办(综合科)提交活动的有关总结材料。
第二十五条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接受离退休工作办公室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各社团安排与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安排的活动发生冲突时,社团应自觉服从离退休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安排。
第四章 社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团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社团可在每年年初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的收取金额需向离退休职工办公室请示并被批准后,方可收取。除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社团资金应当用于各种相关活动的成本、奖励、发展基金等,不得私自挪用和侵占,违者严惩。
第五章 社团组织结构
第二十九条社团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各社团干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审查后产生。
第三十条社团会员大会具有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社团主要负责人即社团正、副会长。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不符合社团干部任职资格;
(二)受到校纪校规等处分者;
(三)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或不适合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社团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社团成员有权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可以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
(三)社团负责人违反校纪校规和社团有关规定,损害学校、社团会员利益的,社团会员有权向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反映有关问题和情况。
(四)社团会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登记。
(五)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其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六)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离退休工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解释。